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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投资企业

分类, 依据, 内容
分类 依据 内容
税收减免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九条

税收特例限制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二及本法施行令第一百一十六条之二

企业及投资招商等相关条例第十条

市税及区、郡税减免条例
【新增长产业及外投地区(个别)投资项目
∙属于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的项目
-未来型汽车、智能信息、次时代SW、生物健康、能源新产业新环境、融复合型原材料、机器人、航空宇宙等
∙个别外国人投资地区投资项目
-制造业 3千万美元,旅游业 2千万美元,物流业 1千万美元,研究开发 2百万美元·10人(硕士学历·3年经验)以上
减免内容
减免内容
∙购置税(市税)15年全免
∙资产税(区、郡税)
-(南区、东区、北区)7年减免100%,3年减免50%
-(中区、蔚州郡)15年全免
∙免征关税、个别消费税、附加价值税

【经济特区及外投地区(园区型)投资项目】
∙自由贸易区:制造业 1千万美元以上
∙经济自由区
-制造业 1千万美元,旅游业 1千万美元,物流业 5百万美元,R&D 1百万美元·10人(硕士学历·3年经验)以上
∙园区型外国人投资地区投资项目
-制造业 1千万美元,物流业 5百万美元以上
减免内容
减免内容
∙购置税(市税)15年减免100%
∙资产税(区、郡税)
-(中区、蔚州郡)15年全免
-(南区、东区、北区)7年减免100%,3年减免50%
∙免缴关税
※减免限额:外国人投资累计金额×70%
现金扶持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十四条之二级本法施行令第二十条之二

现金扶持制度运作要领

企业及投资招商等相关条例第十五条之二
∙申请条件:外国人投资比例在30%以上
∙申请对象
-属于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的项目
-新设、增设高附加值尖端配件原材料工厂设备
-大量新增雇员,新设、增设工厂设备
(不动产50,环境100,金融200,制造业300)
-新设、增设产业扶持服务业及高科技产业研究设备
(硕士学历以上或本科学历+3年以上研究经验,正式专家研究员5人以上)
-韩国国内设立地区总部
현금지원 부문에 대한 표로써 지역본부 지정요건 항목으로 구성됩니다.
地区总部指定条件
∙总公司近五年平均销售额达到3万亿韩元以上
∙持有两个以上的海外法人销售战略、生产计划、资金筹措计划、人事政策、研究开发计划等核心机能扶持、调整方案
∙正式员工、负责人、专业研究员10人以上
∙外国人投资金额1亿韩元以上,总公司持有企业股份的50%以上

∙扶持率:扶持外国人投资金额的5%以上(通常在30%以内)
∙发放方式:在决定的第二年一次性发放或5年内分10次发放
∙使用用途
-土地、建筑物的购入经费或租金
-工厂设备或研究设施建设经费
-必备用品及研究器材购入经费
-电力、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置办经费
-雇佣保证金及教育培训补助金
❋市置地补助金、教育培训补助金和设备补助金不可重复申领
∙国家负担比例:(首都圈) 30:70/(非首都圈)60:40
共同标准 企业及投资招商等相关条例第十八条及施行规则第十一条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施行令第二十条第一款

地方自治团体的外国人投资招商活动等国家财政扶持标准第六条
【申请对象-符合下列项目之一】
∙个别外国人投资地区投资项目
∙属于新增长动力、原创技术的项目
∙汽车产业、造船及海洋产业、精细化学产业、环境产业、有色新材料产业等
作为特殊化产业,外国人投资需达1百万美元以上并且正式员工达到30人以上
∙外国人投资1千万美元以上并且正式员工50人以上
【申请条件】∙外国人投资需外国人投资占比30%以上或外国人为第一大股东
∙外国人投资企业总扶持资金不可超过外国人投资金额的50%
∙各种补助金等方面的扶持仅限已签订入驻协议或期房签约等确定外国人投资的情况申请
置地扶持 企业及投资招商等相关条例第十二条及施行规则第五条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及施行令第二十条第一款

地方自治团体的外国人投资招商活动国家财政扶持标准第六条
【扶持事项】
∙部分特定产业园或所有购入、租赁
-个别外国人额投资地区的投资规模,包含外国人投资
-土地购入比率:(首都圈)30:70/(非首都圈)60:40
∙入驻外国人投资地区时,部分期房可获得部分补助
-作为个别外国人投资区,外国人投资地区投资仅限于建筑成本价和售价的差额
-差额补助比率:(首都圈) 40:60 /(非首都圈)75:25
∙对于国家产业园、一般产业园、农工园区内的公有财产,可以低于建筑成本出售
∙民营企业开发、拥有的产业园在低于建筑成本出售时,可获得售价与成本差额的补助
-仅限个别外国人投资地区投资
-差额补助比率:(首都圈)40:60/(非首都圈)75:25
∙扶持外国人投资区建设及开发所需资金
-道路及用水设施、天然气及电力设施、废水下水处理设施
-资金扶持比率:(首都圈)40:60/(非首都圈)75:25
【申请条件】
∙补助项目经营10年以上,不可超过正常售价的50%
∙获得扶持的项目地五年内不可出售,不足十年出售时需返还扶持金
∙售价差额补助仅限于项目开发者所有土地,可根据实际投资业绩另行扶持(事后)
∙基础设施扶持可根据施工的实际业绩另行扶持(事后)
∙以出租为目的购入的土地仅限外国人投资地区土地和产业园项目开发者所有的土地
雇佣补助金 企业及投资招商等相关条例第十三、十四条及施行规则第七、八条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14条第二款及施行令第二十条第一款

地方自治团体的外国人投资招商活动国家财政资金扶持标准第六条
∙注册外国人投资企业后,五年内正式员工达20人以上,超过20人的部分,每人每月可获得50万韩元资金扶持(六个月)
-仅限新设工厂的
-新增研究设施时,新增雇员10人以上可获得扶持
-国家给予地方自治团体相同的金额扶持(限额300万韩元/人)
-雇佣补助金申请需在新雇佣员后的下一个年度申请
-获得扶持的人员需在职工作三年
教育培训补助金 ∙注册外国人投资企业后,为在五年内雇佣韩国员工20人以上而进行教育培训时,超过20人以上的部分,每人每月可获得50万韩元扶持(六个月)
-每家企业扶持金不可超过2亿韩元
-在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设施内进行1个月以上教育培训
国家给予地方自治团体相同的金额扶持(限额300万韩元/人)
-扶助金申请需在进行教育培训后的下一个年度申请
-获得扶持的人员需在职工作三年